編輯 邢自強
2023年2月1日,江蘇省南京市生態環境局當天先后開出8張罰單,均指向南京謙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,罰單內容顯示,該公司因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》而被罰,罰款金額共計26.1萬元。
文號“寧環罰〔2023〕06005號”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,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 年9月28日2時對 NO.2021G109 項目工地進行了現場檢查,發現南京謙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,擅自動用砼車進行澆砼作業,產生噪聲,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。
文號“寧環罰〔2023〕06006號”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,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10月19日23 時50分對 NO.2021G109 項目工地進行了現場檢查,發現該公司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,擅自動用泵車進行澆砼作業,產生噪聲,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。
文號“寧環罰〔2023〕06007號”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,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10月24日03時00分對 NO.2021G109 項目工地進行了現場檢查,發現該公司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,擅自動用挖機進行土方作業,產生噪聲,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。
文號“寧環罰〔2023〕06008號”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,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11月2日23時49分對 NO.2021G109 項目工地進行了現場檢查,發現該公司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,擅自動用泵車進行澆砼作業,產生噪聲,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。
文號“寧環罰〔2023〕06009號”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,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11月6日23時42 分對 NO.2021G109 項目工地進行了現場檢查,發現該公司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,擅自動用吊機進行吊運作業,產生噪聲,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。
文號“寧環罰〔2023〕06010號”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,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 年11月7日22時16 分對 NO.2021G109 項目工地進行了現場檢查,發現該公司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,擅自動用砼車進行澆砼作業,與夜間施工核準內容不符,產生噪聲,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。
文號“寧環罰〔2023〕06011號”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,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11月8日23時10分對 NO.2021G109 項目工地進行了現場檢查,發現該公司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,擅自動用泵車進行澆砼作業,與夜間施工核準內容不符,產生噪聲,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。
文號“寧環罰〔2023〕06012號”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,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 年11月9日22時21 分對 NO.2021G109 項目工地進行了現場檢查,發現該公司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,擅自動用泵車進行澆砼作業,與夜間施工核準。內容不符; 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11月10日23時45分對 NO.2021G109 項目工地進行了現場檢查,發現該公司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,擅自動用泵車進行澆砼作業,產生噪聲,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。
其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三條“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,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,但搶修、搶險施工作業,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,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,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,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”的規定。
南京市生態環境局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“違反本法規定,建設單位、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,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,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拒不改正的,可以責令暫停施工:(二)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,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”規定,對南京謙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責令改正;并處罰款分別為3萬元、3萬元、3萬元、3萬元、3萬元、2.1萬元、3萬元,其中文號“寧環罰〔2023〕06012號”處罰內容為對貳次未經批準,擅自進行夜間施工的行為,分別處罰款3萬元,合計處罰款6萬元。罰款金額共計26.1萬元。
值得注意的是,自2022年11月6日至11月10日期間,南京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連續對其進行了檢查,該企業仍繼續作業。
網絡信息顯示,南京謙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,成立于2021年9月,位于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八卦洲街道,是一家以從事土木工程建筑業為主的企業,法定代表人為魏小宏,經營范圍為建設工程施工、消防設施工程施工、住宅室內裝飾裝修、建筑勞務分包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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